分析:
1首先,需要確認酒店和用餐者是否有權利和義務。
也就是說,如果權利和義務之間沒有關系,那麽就餐者挨餓就與酒店無關。
2.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我認為這是壹種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享有九項權利:(1)項保障安全權(包括人身、財產安全權)。顯然,無論是否是酒店,經營者都必須保護消費者的人身權利(不得生病或餓死)。如果消費者故意拒絕支付,經營者還必須報告120,以防止消費者在其經營場所非正常死亡。
3.壹般來說,進入經營場所的客人雖然沒有消費,但都可以視為有可能消費,所以他們是消費者。
4.假設監管者餓死了,而不是消費者。它還可能涉及民法中的先行行為義務。也就是說,因為妳的營業場所讓他進來,妳的在先行為導致了妳的義務,妳必須確保他在妳的場所內的人身安全。
5.綜上所述,酒店應承擔義務,確保任何人都不能在酒店的經營場所內非正常死亡(不僅是餓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