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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會導致擔保物權的消滅嗎?
法律主體性:

根據法律規定,同壹債權由兩物擔保的,擔保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人放棄該財產擔保的,擔保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其基本意思是,同壹債權由兩物擔保的,擔保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責任。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主債權消滅:(壹)主債權消滅;(2)擔保權益的實現。(3)(四)法律規定的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條* * *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債務人可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導致財產無法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的可執行財產價值範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主債權消滅:(壹)主債權消滅;(2)擔保權益的實現。(3)(四)法律規定的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