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合法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1159條
遺產分割時,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必要的遺產應當留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收入來源的繼承人。
第161條
繼承人應當以取得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如果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將自願償還。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