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壹款、第三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