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懷孕七個月後加班不是壹種好的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61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是指8小時工作日的平均能耗為每人7310.2千焦,勞動時間率為73%,即凈勞動時間為350分鐘,相當於重強度勞動。可以對照這個標準進行衡量,避免其工作強度或工作時間超過法定強度和時間。法律無非就是人情,尤其是女員工處於第三期的時候。企業要考慮人性化,盡量不安排懷孕員工加班。還需要考慮懷孕女員工的身體狀況。畢竟懷孕生子是人生大事,任何壹點失誤都可能激化雙方矛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