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提倡“壹書記壹村長”的政策,目的是減少書記與村長的矛盾,提高工作效率,減少村集體財務支出。國家推行的政策出發點無疑是好的,但在壹級壹級的執行過程中變味了,從國家倡導變成了國家的強制要求。再加上農村信息閉塞,這種強行推送變得毫無阻力。邊肖查閱資料了解到,實行“壹肩挑”的合理性取決於書記和村長的產生方式。如果村長是嚴格按照組織法和選舉法由村民民主選舉產生的,書記也是嚴格按照《中國生產黨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地方選舉方案選舉產生的。在壹般黨員大會選舉之後,兩人的選舉結果是同壹個人,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像某些村選舉壹樣,村長不宣布候選人登記程序,也不經過村民選舉,而是由上級直接任命,這是違背我國法律的。
法律依據:《中國生產黨的基層組織條例》第二十九條黨的農村基層組織領導機構貫徹黨的新時期組織路線。全面加強農村基層組織體系建設,築牢戰鬥堡壘,組織黨員、凝聚人才、發動群眾,合力推進新時代農村全面振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