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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船舶優先權是壹種擔保權益?
我國海商法規定船舶優先權是對船舶的壹種“優先權”(第21條),而產生船舶優先權的債權稱為海事請求權(第27條)。二者相互依存、相互聯系,缺壹不可。沒有具體的海事請求,就沒有船舶優先權;如果不行使優先權(船舶被扣押),具體海事請求將成為壹般海事請求;特定海事債權是產生船舶優先權的基礎,船舶優先權是特定海事債權實現的保障。我國海商法也規定,海事請求轉移的,船舶優先權隨之轉移;船舶轉讓的,船舶優先權隨船轉讓;船舶滅失的,船舶優先權消滅。這些特征與擔保權益的特征是壹致的。根據物權法理論,擔保物權是為擔保債務的履行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或管理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壹種財產權,相關債權人對該擔保物享有優先受償權;擔保物權是從屬性的、不可分割的,它基於主債務的設立,並隨主債務的轉移而轉移;隨著事物的轉移而轉移;擔保物滅失的,擔保權益消滅。因此,我國海商法規定的船舶優先權符合擔保物權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