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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的法律判決
在溯及力問題上,我國刑法采取的是“從舊到輕”的原則,即刑法對尚未審判或者判決生效前尚未確定的行為沒有溯及力,但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與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舊法)相比量刑較輕的,仍然適用。

所以,如果壹個行為發生在新法頒布之前,那麽就應該適用新法頒布之前的法律,也就是以前的法律。如果以前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那就根本不構成犯罪,也就不存在量刑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