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法律明確規定,否則所有法律都是允許的。前者意味著公權力的行使必須得到法律的明文規定和授權,否則就無從談起;後者是指只要法律不禁止就可以行使私權。
這是壹項法律原則,不應來自具體的法律法規,主要適用於民法。法律只調整與法律有關的關系,並不包括世界上的壹切,就像人餓了需要吃飯壹樣。這是自然的道理,不可能用法律來規範,但絕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