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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動火審批有哪些具體的法律法規?
關於建築施工動火審批的規定主要來自於《消防法》第二十壹條第壹款:“禁止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和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並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經營者應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具體分為三級,即壹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動火作業場所和設施所在單位的安全負責人或安全科長審核簽字,並報本單位安全消防部門審批後方可實施。

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動火作業場所和設施所在單位的車間領導審核簽字後,報工廠安全消防部門審批後方可實施。

三級動火不需要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需經動火作業場所和設施所在單位車間領導審核並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後方可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