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八條生豬屠宰廠(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水源,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等候室、屠宰室、應急屠宰室、生豬屠宰設備和車輛;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四)有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五)符合國家規定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和防汙染設施。
病豬和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七)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