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具有本市常住或暫住戶口;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有單獨家庭居住的住所或居所。
第十二條規定:符合養犬條件的居民和單位應當自取得犬只之日起15日內到動物防疫機構進行健康檢查,註射獸用狂犬病疫苗,取得免疫證明和免疫登記卡,並按照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規定:居民和單位應當自取得犬只免疫證、免疫登記卡之日起15日內到縣(市、區)公安部門辦理養犬登記手續,領取養犬登記證。
養犬登記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養犬人的姓名、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養犬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三)犬只的品種、出生日期、主要身體特征和照片;
(四)動物狂犬病疫苗註射時間;
(五)養犬登記證編號、發證時間;
按照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