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6日實施的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
第壹百七十壹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要時應當對被請求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鑒定。申請人已提供鑒定結論的,應當對鑒定結論進行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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