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二條: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保外就醫: (壹)短期內患有嚴重疾病,有死亡危險的。(二)原判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從無期徒刑執行之日起已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已執行到原判刑期三分之壹以上(減刑的,按照減刑後的刑期計算),患有嚴重慢性病,長期醫療無效的。但若病情加重,有死亡危險,且轉化表現良好,可免於上述期限。(三)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四)年老多病,已經喪失危害社會可能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