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排汙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汙單位),應當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排放汙染物,是指排放水汙染物、大氣汙染物、工業固體廢物或者依法納入排汙許可證管理的其他汙染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