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機關借用(退出)人員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我委借調(抽調)人員行為,根據幹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委實際,本著控制數量、嚴格審批、規範管理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借(劃)調,是指將其他單位在職工作人員臨時調至證監會,幫助相關部門(科室)完成交辦任務的行為。借用(支取)人員與原單位的人事關系、薪酬關系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