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九條規定,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壹定金額的票據。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第二十條票據簽發是指出票人在票據上簽名,並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行為。
第二十壹條匯票的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匯票,以欺騙銀行或其他匯票當事人。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二十四條* * *匯票可以記載本法規定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該記載事項對匯票不產生效力。
第二十五條付款日期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之壹記載:
(1)見票即付;
(2)固定日期支付;
(3)出票後定期付款;
(4)見票後定期付款。
前款規定的付款日期為匯票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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