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的數額、時間和地點、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新《行政處罰法》規定,簡易程序行政處罰決定書可以不加蓋行政機關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