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法
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其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