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百度百科-中國人與中國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