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出生後登記有時間限制,但需要在出生後壹個月內辦好戶口。法律規定,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戶主、親屬、被贍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向嬰兒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遺棄棄嬰的,收養人或者養嬰機構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此外,如果嬰兒在出生後但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應同時申報出生登記和死亡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戶主、親屬、被贍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向嬰兒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遺棄棄嬰的,收養人或者養嬰機構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九條
嬰兒在出生後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登記和死亡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