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是“看不見的手”與“國家手”結合的產物,經濟法的產生是經濟理論中經濟自由主義與國家幹預主義沖突和磨合的產物。由於政府對經濟生活的幹預,公民生活和政治生活之間的傳統分界線被打破,經濟生活中出現了簡單的公法或私法無法解決的經濟關系。這種經濟關系需要壹個新的法律部門來調整,這就為經濟法的產生提供了契機。
任何法律部門的出現都是利益沖突的結果。民商法以保護個人權利為本位,體現為對個人私利的關註;行政法以國家權力運行為核心,註重國家利益的實現而忽視社會整體利益。經濟法是在現有法律無法調整的新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出現後,為適應新利益的調整而產生的法律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