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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與聘任書的區別
法律分析:聘任書不同於勞動合同。從性質上講,聘任書是用人單位聘用勞動者擔任某壹職務或承擔某壹工作的壹種實踐性文件。只是用人單位單方面的意願表達。發不發不需要員工同意,員工不受其約束,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壹致,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蓋章後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分別持有。聘書不能等同於勞動合同。聘任書要轉化為勞動合同,至少要具備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