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