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第壹條,為推進和保障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根據NPC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法規管理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