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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法律主體性: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法律責任包括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配備專職人員負責食品安全管理;所有人員都要做好擬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

法律客觀性:

《食品安全法》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要立足預防、風險管理、全過程控制和社會治理,建立科學嚴密的監督管理體系。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廉潔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