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權利的確認、分割和相鄰關系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和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的糾紛,適用房地產糾紛管轄。
房地產已經登記的,以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地點為房地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的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政策性住房有很多,比如經濟適用房、單位集資房、市場運營房、限價商品房、危房改造、城中村改造房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