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二條大氣汙染防治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控制,規劃優先,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
防治大氣汙染,要加強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大氣汙染綜合防治,開展區域大氣汙染聯防聯控,實施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大氣汙染物和溫室氣體的協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