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發放健康教育宣傳資料,開展健康教育講座;
3.開展0-6歲兒童計劃免疫和保健服務;
4.孕婦健康管理服務;
5、每年為65歲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壹次健康體檢和健康管理服務;
6、對高血壓和二型糖尿病患者,每年體檢壹次,每年不少於4次面對面健康管理服務;
7、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體檢壹次,每年不少於4次面對面管理服務;
8.評估簽約居民個人健康狀況,制定個性化健康指導;
9.接受簽約家庭成員的電話健康咨詢;
10,按需提供基本醫療服務,開展門診預約服務和雙向轉診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堅持誠實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