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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尹福【1998】第194號和銀豹(1998)第63號原件。
7月1998,1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重復支付醫療費用問題的批復》(銀保〔1998〕63號)規定:“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沒有約定被保險人依法應當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人不承擔醫療責任。”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保險人支付上述醫療費用後,無權向第三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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