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汙染。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a)在噪音敏感建築物集中的市區使用高音喇叭;(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設備產生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三)未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采取措施,從室內環境發出嚴重幹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