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五條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書應當向受送達人本人送達;如果我不在這裏,我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人或單位負責人收取。受送達人本人或者代理人拒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時,受送達人可以邀請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將文書留在自己的住處,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送達日期,受送達人簽收即表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