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代表大會簡介:
學生代表大會的職權包括制定或修改學生會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聽取和審議上壹屆學生會組織的工作報告;選舉新壹屆學生會組織的主席和主席團。
選舉新的學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選舉代表出席上壹級學生會組織的代表大會;征求學生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合理有序表達和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及時反饋提案辦理和落實總體情況,參與學校治理。
《規則》要求,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由班級、學院(系)學生會選舉產生。代表人數壹般不少於學生會成員人數的1%,名額分配應覆蓋所有院系、年級和主要學生社團,其中非校、院(系)級學生會組織骨幹的學生代表壹般不少於60%。
各系代表人數原則上按各系(部)學生會組織成員數按比例分配,代表人數不足3人的按3人計算。代表的產生、權利、義務和資格依照本規則的有關規定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