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那些已經是事業單位員工的人通常不允許參加事業單位考試。
2.在原單位未滿服役期的人員。
3.原人事部6號令規定的有回避關系的招聘人員。
原人事部2005年發布第6號令。第二十七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行回避制度。
“與用人單位負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或者近姻親關系的報考者,不得報考該單位負責人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紀檢等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用人單位負責人和招聘工作人員在辦理人事聘用事項時,也應當回避上述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平的事項。”
4.受過刑事處罰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