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的主要寫作特點是題材的獨特性、材料的客觀性、內容的合法性、形式的正式性和解釋的單壹性。法庭發言包含當事人的自我介紹、事實理由和起訴要求,還可以帶著情緒發表自己對事件的看法,在法庭上與對立的當事人對質,回答法官的提問等等。
法庭審判活動的參與者有不同的目的,目的沖突是法庭話語的本質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