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說的沒有其他特殊情況,是指房屋的權利沒有瑕疵,房屋是父母以其名義購買的房產。
房子是父母購買並登記在他們名下的房產,也就是父母是房子的主人。《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其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因此,父母可以處分房屋,當然也可以自行決定將上述財產轉移給任何壹個子女。這種行為叫做贈與。
如果提問者認為其他子女有權起訴,出發點可能是子女與父母的繼承關系。《民法典》第121條:繼承始於被繼承人死亡。顯然,這個問題不存在繼承問題,而且即使按照繼承條例分配,子女也不壹定能擁有全部房屋,因為根據《民法典》第1123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所以壹般情況下,其他孩子無權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