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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憲法實施的主要方式如下
法律分析:監督方式有事前審查、事後審查和附帶審查三種。憲法實施監督的概念是指憲法授權或憲法慣例認可的主體通過壹定的制度和程序對憲法的解釋、修改和實施的過程和結果進行監督,並以壹定的程序和方式審查憲法是否符合憲法、禁止違憲事件、懲罰違憲行為和追究違憲責任的壹系列活動。目的是使憲法的規定得到準確實施和充分實現,實現憲法制定者的憲法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十六條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的有關程序審議後,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常務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審議法律案時,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並反饋有關情況;常務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邀請有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立法調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