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十六條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的有關程序審議後,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常務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審議法律案時,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並反饋有關情況;常務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邀請有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立法調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