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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何時生效?
法律分析:2005年5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76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5年5月5日起施行。為保持各級人民政府與群眾的密切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提供便利條件。

法律依據:《信訪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信件、電子郵件、傳真、電話、來訪等形式進行的活動。,向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以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為信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