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信訪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信件、電子郵件、傳真、電話、來訪等形式進行的活動。,向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以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為信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