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依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並協助受害人就醫和鑒定傷情。
第十六條家庭暴力情節輕微,依法不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進行批評教育或者予以警告。告誡書應當包括施暴者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以及禁止施暴者實施家庭暴力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