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統壹規劃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環境監測管理。相關行業和專業各類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監測規範的要求。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範。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