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條規定:個人申請銀行卡時,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明,經發卡銀行審核合格後,為其開立註冊賬戶。銀行卡及其賬戶僅供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使用,不得出租或出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明確規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向他人出售、購買或者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卡被犯罪分子出售後,主要用於電信詐騙、盜偽卡、洗錢、行賄等下遊犯罪資金的轉移和取款。
使用假名開卡的人將遭受經濟損失和信用額度下降的風險,司法案件的視線也將受到嚴重幹擾。
非法買賣銀行卡成為電信詐騙、盜刷偽卡等下遊犯罪持續高發的重要推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