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學位論文造假的措施。
第七條學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系購買、他人代寫、抄襲、偽造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取得學位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依法撤銷其學位並註銷其學位證書。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取消學位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自作出決定之日起至少3年內,各學位授予單位不得再次受理其學位申請。
第十四條組織或者參與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社會中介機構、互聯網網站和個人,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學位論文造假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