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