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方或雙方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2.壹方或雙方被迫結婚;
3.壹方或雙方有配偶的;
4.雙方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5.壹方或雙方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婚姻登記:
低於法定結婚年齡;
(2)非自願;
(三)壹方或雙方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