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抵押房屋的若幹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裁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已依法抵押的,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間,被執行人應當自願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