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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壹下臺灣省法律對失蹤人口死亡的定義。
什麽是失蹤人口?

搜索人群是指具有臺灣戶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

(壹)隨父(母)或親屬離家而失蹤的。

(2)離家出走,不知去向。

(三)意外災害(如海上、空中、山區等災害)。

④迷路。

(五)未返校並失蹤的。

(6)智力障礙喪失。

(7)精神疾病損失。

(八)自然災害(如水、火、風、地震等災害)。

⑼其他失蹤人員下落不明。

壹個人消失並宣告死亡需要多長時間?

*失蹤人員失蹤七年後,法院可應有關方或檢察官的請求宣布其死亡。

*如果失蹤人年齡超過80歲,則可能在失蹤三年後被宣布死亡。

*遭受特殊災難的失蹤人員可在特殊災難結束壹年後被宣布死亡。

我只知道1994年修訂的法律。由於我不是法律系學生,我不確定近年來是否有任何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