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尚未實施。離婚冷靜期的法律規定主要來自新《民法典》。根據《民法典》規定,自婚姻登記處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處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民法典》第1077條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處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處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