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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的懲罰是什麽?
法律分析:賣淫者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與14以上不滿16的人賣淫的、與16以上不滿18的人初次賣淫的、因生活所迫初次賣淫的屬於“未成年人”,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對賣淫、嫖娼的人員,除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外,還可以依法收容教育。

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多次賣淫嫖娼的,18周歲以上兩次以上賣淫嫖娼的,依法收容教育;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從事賣淫活動的,予以勞動教養(我國已廢除勞動教養),由公安機關處5000元以下罰款。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但不會因為懷孕或哺乳1歲以下嬰兒、70歲以上老人賣淫而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