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可能產生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音響設備,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汙染。
第四十七條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建築內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限制作業時間並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少和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汙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