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擬保全財產的明確情況。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的擬保全財產信息,但提供了具體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